文 | 瀛和律师事务所 李志军
作为长期跟踪政府采购和军队采购制度改革的行业研究者,在2026年6月25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后,我注意到其中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条款调整,是本次系统性大修中极具实践温度的一处关键改动——它不仅打破了沿用十余年的程序框架,更直接将军队采购领域沉淀多年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的通用规则,成为本次修法“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典型样本。
一、从规则分立到体系整合:20余年制度实践的一次闭环收束
要理解本次竞争性谈判条款修改的分量,必须先梳理我国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演化脉络。2003年第一部政府采购法出台的时候,对竞争性谈判适用的四种情形和程序进行了明确,2014年政府采购法修订时,有关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未做任何修改。《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仅适用于:(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为: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低评审价法。
2014年,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授权,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首次创设竞争性磋商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采购工程,包括五种情形的采购,分别是:(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引入了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为: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此后十余年间,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两套规则并行,虽在一定阶段填补了制度空白,但也逐渐暴露出边界模糊、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少采购人面对需求相近的项目,如“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常常在两种采购方式之间反复权衡,既容易出现“为规避监管选择执行”问题,也面临选择哪种方式都不符合另一种方式的合规风险问题。
本次修订草案直接将2014版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的原有规定,与财库〔2014〕214号文里竞争性磋商的核心制度优势进行了深度整合,不再保留两种采购方式的生硬分野,而是形成了一套统一的“竞争性谈判”规则体系——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评审方法包括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这并非简单的规则合并,而是对过去十余年公共采购实践经验的一次系统性收束,终结了两类非招标采购方式长期并行的制度冲突和碎片化状态。
二、军队采购经验的法定化:从特殊场景到通用规则的价值迁移
本次条款修改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军队采购领域运行多年的竞争性谈判规则,全面吸收进了修订草案的通用制度设计中。长期以来,军队采购因项目场景特殊、对合规性和性价比的双重高要求,在竞争性谈判的实操层面探索出了一套成熟体系:2022年军队采购有关规定,明确竞争性谈判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同时对两类评审方法的适用场景、排序规则、争议处理作出了极其细致的界定。这些经过大量军采项目验证的实操规则,如今几乎完整地转化为了修订草案中竞争性谈判的法定内容。
这种吸收绝非简单的规则照搬,而是一次极具合理性的价值迁移:军队采购需求特殊、复杂,早已验证了“综合评分法”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相结合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的科学性,既能避免传统公开招标的僵化低效,又能通过多维度评审保障项目质量,一定程度上防止低价“内卷式”竞争,这套经验恰好戳中当前地方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制度并存的痛点,有效化解采购人面临的选择困境。
三、科学立法的生动体现:以问题为导向的制度优化路径
本次竞争性谈判条款的修改,是本次修法全过程中“科学立法”精神的绝佳缩影。它没有走“凭空设计全新制度”的立法路径,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目光投向公共采购领域最具实践生命力的一线场景:军队采购作为国内管理最严格、流程最规范的采购领域之一,其经过无数项目试错打磨出的规则,天然具备极强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机关没有被“军民采购规则区隔”的固化思维束缚,而是通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经验提炼为通用法律条款,既避免了全新制度可能带来的“水土不服”风险,又大幅降低了新规则落地后的行业学习成本。这种“从一线实践中萃取制度智慧”的立法方式,恰恰是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不追求纸面规则的完美,而是追求制度与现实场景的深度适配,让新法律从出台之初就具备极强的实操生命力。
四、鼓励探索创新:为全行业打开制度试错的正向空间
将军队采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本质上也是国家向整个公共采购行业释放的明确信号:鼓励各采购主体在合规框架下积极探索创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地方采购单位面对新兴采购场景时,常常陷入“怕踩红线不敢创新”的困境,很多能提升效率、保障绩效的实操尝试,因缺乏上位法支撑难以推广。
本次修法相当于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一个导向:只要是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核心原则,经过实践验证能切实提升采购绩效的创新做法,都有机会被吸纳进通用制度体系。这将彻底打破行业内“按部就班走流程”的惰性思维,激励更多采购人、代理机构结合自身项目特点,在合规边界内探索更灵活、更高效的采购模式,为整个3万多亿规模的政府采购市场注入全新的创新活力。
五、守正创新与担当作为:公共采购治理升级的必由之路
竞争性谈判条款的这次修改,更深刻地折射出当前公共采购领域改革的底层逻辑: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永远是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主动守正创新、担当作为。“守正”就是始终守住政府采购“提质增效、防范廉政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核心底线,而“创新”就是不被过时的制度框架束缚,主动从丰富的一线实践中寻找解决方案。
过去二十多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建立,靠的就是一代代从业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试错;如今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共财政提质增效的新要求,更需要这种敢担当、善创新的改革精神。本次军队采购经验入法的示范意义,早已超出了竞争性谈判这一个具体制度本身:它告诉所有公共采购参与者,制度的生命力永远源于实践,只有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吸收一线智慧,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持续进化,最终实现从“程序合规”到“实质绩效”的深层转型,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