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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不予批捕辩护办案总结

发布时间:8小时前 20 次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侦查缘起:同案行为人因非法购买管制精神类药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侦查机关在勘验其电子存储设备过程中,查获包含T某在内三名成年行为人于私人住所实施私密性行为的视听资料,T某等三人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履职经过

当事人被羁押次日,其近亲属委托瀛和律师事务所苑成律师介入辩护。苑律师经会见核实案件事实后,依法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法律文书;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苑律师向审查逮捕部门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案涉全部行为发生于行为人私有住宅,场所具备封闭性、私密性,无无关第三人在场围观,涉案影像资料未向外发布、传播;各方主体间不存在财物对价的性交易行为,未引诱、裹挟未成年人参与涉案活动,参与人员特定、范围有限,涉案行为未扰乱公共秩序、未侵害社会公序管理秩序,对T某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并采纳辩护人合理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审查结论。

办案启示与法理评析

聚众淫乱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项下,刑法所保护法益为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性善良风俗,该类行为潜在法益风险主要体现在性病交叉传播等公共卫生隐患。本罪作案场所多具备私密性,案发多依托涉案人员主动投案或涉案音视频外泄等偶发因素。

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立足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要件论证,围绕罪名保护法益是否实际受损展开说理。

本案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系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审慎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要件、恪守客观公正履职原则的司法体现。